广东理工学院办公计算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3  浏览:次  来源:    作者:psz

 

广东理工学院办公计算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院办公专用计算机的管理,确保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广东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计算机的常规管理

1.计算机的使用人是该设备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教学、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使用校有资产的总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学院后勤处做好资产设备的相关管理工作。

2.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建卡立账,做到账、物、卡相符。计算机须结合工作情况定点存放使用,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

3.教职工在签领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前,应检查相关设备的完好性。办公计算机禁止安装游戏软件,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当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正确措施及时处理,以免引起更严重的损害。

二、办公计算机的维修管理

1.计算机在三年保修内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可自行联系保修单位(供货商)进行保修,但须持后勤处出具的证明方可将设备带出校外维修。

2.计算机在保修期外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应联系信息中心,并填写“广东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由信息中心人员依报修单填写的报修内容进行维修(注:每台机每学年只提供1次免费重装操作系统服务)。维修完毕,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验收。凡未经报告,自行维修的,所产生的维修费自付,由此而造成损失的(含配件被换成低配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计算机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1.若发生计算机损坏、丢失等事故,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及时如实报告,以便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或不实报告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2.因责任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1)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造成设备损坏;

2)将计算机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3)因使用者失职造成设备被盗或损失。

3.计算机遭人为损坏时,经更换配件后可以正常使用的,由当事人赔偿配件价值及维修费用;若无法维修,则视实际情况由当事人赔偿该设备现净值的60%以上;

4.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自然损耗或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损坏,经学校有关部门鉴定,作出“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结论后,免去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5.计算机在指定存放处被盗,经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处确认不是使用单位或使用者失职原因造成的,免去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